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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
来源:杨荣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9
浏览量:423

基本案情:

(本文人名皆为化名)2013年11月开始,朱大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办事处负责人的身份,先后在xx国际及cc租用办公场所,雇佣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及网络宣传等方式,宣传基金项目,称项目前景好,回报率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张金、赵红、王静、秦瑞作为该办事处业务员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截至案发,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88485500元,返还利息8908506元,给687名集资人员造成损失79576994元。赵红委托杨荣艳律师辩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大、张金、赵红、王静、秦瑞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大作为负责任,应对本案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张金、赵红、王静、秦瑞作为业务员,为朱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各自退缴违法所得、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秦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杨荣艳律师观点:

本案为多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把握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区分,是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赃款以及归案后是否有认罪情节。本案中赵红本人也是受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从犯并无不妥,主观恶意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27条、第64条、第52条、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5条之规定,判决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赵红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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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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