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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杨荣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9
浏览量:283

基本案情:

被侵权人张五在邻居家房顶遭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路电击后,当场死亡。被电击后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均证实张五死亡原因为触电非正常死亡。供电公司是在原照明电线杆的基础上增架10KV的裸露高压线并通过张五邻居屋顶,对裸露的高压线未采取保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张五的突然非正常死亡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痛,经与供电公司协商解决无果,特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杨荣艳律师是张五妻子安某、儿子张某的代理人。

判决结果:

被告供电公司在跨越涉案旧房架设裸露的高压线时,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依据《河北省电力条例》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之规定,认定供电公司承担70%的责任,张五承担30%的责任。由供电公司赔偿二原告因张五死亡产生的丧葬费18218元、死亡赔偿金311209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共计351541元。

杨荣艳律师观点:

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张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高压线附近存在巨大危险,但是供电公司在跨越房屋架设高压线时没有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第12条规定与相关个人达成协议,也没有对裸露的高压线采取保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判决向二原告赔偿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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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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