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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汽车代租引发的诉讼纠纷案
来源:杨荣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5
浏览量:679

一起汽车代租引发的诉讼纠纷案

【案情简介】做生意的付女士大学毕业后靠自己的辛苦经过几年的打拼事业便小有收获,为生意和生活的方便,200911月购花20多万购得一辆丰田牌“凯美瑞”汽车。然而因为生意的原因,2010年初付女士和男友商议要在河南开辟新的市场。那么这辆新买的汽车就有点用不上了,放在石家庄没人看管又怕丢失或损坏,怎么办呢?最后,联系了一家“宝顺出租汽车公司”代租,双方约定:“自甲方自201022日起将车交付给乙方经营租期1年,如果乙方提前终止代租车辆,须赔偿甲方3000元;如果甲方提前终止代租车辆,须赔偿乙方违约金3000元”。“乙方每月付租金4500元,在每月的22日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为:3乙方在规定那个时间内未支付给甲方租金,甲方可以随时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为:2按时支付甲方租金,3不得将车辆出售,4负责车来那个的维修维护,定时检查车辆”。协议时付女士没有要求租赁公司提供任何的车辆担保等。

付女士将车辆交给被告后,便整日为自己的车担心,毕竟花费了一大笔钱呀!于是付女士便找理由向见见车,然而几个月下来,付女士要求看车的要求一直没有实现。直到7月底付女士查账时发现722日应付的租金被告没有及时打过来,便更加担心起来,加上每次联系公司经理武某时,武某不是说公司刚丢了车正着急呢,就是说正在法院……这让付女士更加如坐针毡。于是就此提出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被告却避而不谈,就此付女士即时委托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杨荣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一纸诉状将被告宝顺汽车租赁公司告到了桥西法院。

【原告代理人杨荣艳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代租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就租赁合同的标的及交付、租金及给付、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约定。从法庭调查的证据看,原告以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合法有据。

【被告方认为】:被告没有及时支付七月份租金事出有因,原告曾在4月和6月份分别借用被告其他车辆2天和6天,没有租金,但应顺延付租金期限,应当将以后月的租金延至30日付,因此实际上被告仅迟延了8天不构成根本违约;另外被告已将车辆租给他人,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角度,不应解除合同。

【原告代理人杨荣艳律师认为】:被告提出的顺延交租金期限的说法原告不认可。被告作为经营性汽车租赁公司更应当以诚信为重,积极履行双方订立的合同。本租赁协议是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不涉及其他人。原告解除合同是因为被告违约造成的,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买单,与原告无关。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约定解除的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庭审后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代租协议”,限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双方当庭均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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